问: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增值税问题?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六、关于棕榈油、棉籽油和粮食复制品征税问题:(一)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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