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来是工业企业,在2014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原来的土地是工业用地,2014年补交部分出让金变更为住宅用地,用于开发住宅,原来工业用地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分期摊销的,现在还要继续摊销吗?
答:公司应该在土地性质变更的次月停止摊销,将土地按账面价值余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科目,并将后来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开发成本-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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