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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表,开什么发票给承租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6-24
普通

  问:我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排污费金额也需一并计入转售自来水的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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