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是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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