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保证金,跨年度未退的是否需要交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保证金,若果是确实无需再支付了,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还需要支付,可以不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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