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想问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调整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市政府有没有权限调整?
答:依据国务院令第48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市政府有权限调整,但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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