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2014年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费,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2012年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实际征管中,各个税务机关执行有差异,具体请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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