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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给A,A和B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由B付款,有何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25
普通

  问:我们是销售方,我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有这种情况,我们将货物销售给了A,并且将发票也开给了A,但A和B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在支付货款时,由B支付货款给我们,请问我们这样操作有何税收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税务机关有可能以资金流与开票方不一致为由,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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