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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办事处经费香港支付,大陆总公司是否代扣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25
普通

  问:我公司在台湾有一办事处,在台湾有些销售人员(均是台湾人),每年这些台湾人员来中国境内不超一周,台湾办事处相关经费由我们在香港子公司支付,请问我们总公司是否代扣这些销售人员的个税? 如果 台湾办事处相关经费由我们 总部直接拨付?我们有扣缴的义务吗? 如果由香港子公司负担,但我们再和香港子公司挂往来款,我们大陆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如果台湾办事处的经费由香港子公司拨付,中国境内总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如果台湾办事处的经费由我总公司拨付,中国境内总部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虽些款项由香港子公司负担,但香港又和总公司挂往来款,说明最终还是由总公司负担,因此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如果台湾办事处的经费由我总公司拨付,中国境内总部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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