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积分送商品缴纳什么税
问:我企业是一超市,我们有会员有集分返商品的活动,即达到一定的积我们就送客户一些我们购入商品,请问我们这种积分送商品缴纳什么税?我们可否按捆绑销售,对于积分兑换的商品不再计提销项税? 积分兑换商品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果是个人用积用兑换商品,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用积分兑换商品如何会计处理?积分如果失效如何处理?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或礼品时(以下简称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
2、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按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的,"捆绑销售"、"组合销售"是对促销方案规定的商品组合实行的一次性销售,是一次性实现的。而客户以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是分次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且是否实现兑换是不确定的。因此,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是第二次的商品销售,不可以理解为"以提货单(积分)提货",而是客户无偿取得商品,不能将因奖励积分而递延的销售收入所包含的销项税额,用于抵减兑换时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奖励客户积分,及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应分别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所得税方面: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销售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奖励积分在积分兑换商品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此税收规定,用积分兑换商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积分兑换商品:
借:库存现金 (如补现金)
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此积分失效税收没有明确文件,具体执行进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