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经营权公司,国外有子公司,如何申请退税
问:总公司在国内,有出口退税经营权,国外有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以下几种形式都能申请退税吗?
1、总公司生产的设备或是外购的设备卖给国外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以申请退税吗?
2、以总公司生产的设备或是外购的设备作为投资,分两种形式:一个是投资到国外子公司或是分公司,投资的设备可以申请退税吗?另一个是与国外其他公司合作,以总公司生产的设备或是外购设备作为投资,在国外建公司,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1、总公司生产的设备或是外购的设备卖给国外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以申请退税。
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即可申请退税。国外子公司或是分公司也属于境外单位,向其销售设备,经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收取款项的,符合退税的要求。
财税〔2012〕39号文件中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以总公司生产的设备或是外购的设备作为投资,两种情况均于境外投资,可申请退税。
财税〔2012〕39号文件中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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