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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1
普通

  问:我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分公司对外独立的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财务核算均在总公司的账套中核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地点的方便,我总公司购进货先放在分公司(购进货的发票直接开给总公司),然后再由总公司运回,请问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分公司给总公司提供劳务,如没有收取收入,未开取发票,应不涉及缴纳流转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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