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到国外的标志使用费,是否代扣增值税
问:我们公司支付到国外的标志使用费,是否代扣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
答:1、标志使用费,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权者使用,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你公司在支付授权费时应代扣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因此香港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所得税:《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得税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此条规定,贵公司应代扣代缴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如何计算: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得税: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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