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接收劳力派遣公司的临时工,给临时工支付的工资,已全额开具劳务发票,交由派遣公司代为发放,请问给临时工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三经费扣除的基数吗?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此文件规定了用工方可将劳务人员的工资作为三项经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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