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相关问题
问:我们企业发生的商业承兑汇票,现将面值100万商业承兑汇票90万的贴现给了另一企业(我们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了一家企业),请问我们这种交易属于贴现吗?如果不属贴现我们可以将商业承兑汇票折价转让给其他企业吗?我们这种交易行为产生损失所得税阁前可以扣除吗?
答:(1)贴现是指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要求变成现款的行为。因此你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贴现。
(2)贵公司这种交易行为属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属于债权转让损失。并且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票面价值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因此你公司这种折价转让行为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是违法的,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私下行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因此你公司应收票据属应收及预付款项类的货币性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损失,不符合上述条件,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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