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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租赁设备属于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7
普通

  问:我单位是一家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现新开发A产品,因场地原因需租赁甲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也需要部分人员。甲企业和我们是关联企业,甲企业因为这条生产线停工,相应的职工也暂时没有工作可做。所以我们是设备和职工一起租赁。每月向甲企业支付设备和员工的租赁费。在甲企业向我们开租赁发票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设备和人员一起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中的"有形动产租赁"吗?

  答:贵公司所发生经济行为,其中设备租赁属于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行为,应开取增值税发票。职工"租赁"实质是劳务派遣的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开营业税劳务发票。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应税范围注释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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