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直播平台分配给主播的收入,可以不计入销售额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0-18
普通
问:顾客在直播平台下单牛奶29.9元,平台分配主播3元,公司到账27.9元,能按照27.9元确认收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顾客在直播平台下单牛奶29.9元,平台分配主播3元,公司到账27.9元,公司销售牛奶,从购买方取得的是29.9元,另外3元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应作为销售额的减少。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