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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将煤渣无偿给与其他企业,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0-12
普通
问:供热企业将煤渣无偿给与其他企业,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企业将煤渣无偿给与其他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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