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同一县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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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在同一县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不收取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