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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外地项目常驻,发生租房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9-03
普通
问:职工在外地项目常驻,发生的租房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公司支付的员工租房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限额以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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