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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饲养水貂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30
普通
问:企业饲养水貂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特种畜禽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等16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饲养水貂出售,应按内陆养殖项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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