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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未收到,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判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19
普通
问: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未收到,那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怎么判定,政策依据是什么?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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