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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22
普通
问: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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