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招用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可否享受抵减税款的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03
普通
问:公司招用2011年1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是否允许按照规定享受抵减税款的优惠?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这个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的人员范围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退役的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存在区别,不适用于14号公告。 

因此,公司招用2011年1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