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包括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03
普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上述规定的解释是: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中免征个税的福利费用是指发给职工个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