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企业,预收货款,何时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14
普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界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此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发生,且收款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综上,除了极为特殊的大型商品外,正常交易的预收款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等到发货时才能满足暂行条例所说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1. 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才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缴纳增值税。
2. 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1)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常交税。但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属于此种情况。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