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有一个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值超标能否减免环境保护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4-24
普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当月有一个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值超标,不符合减免税的条件,不能减免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