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部公司实施I17保险新准则项目,实施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4-20
普通
答:个人理解不能。企业只有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对已有准则的适用并不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