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职工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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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以上分析,离职补偿金不属于税法上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那么离职补偿金就不适用法规规定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