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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4-07
普通
问: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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