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否早于经董事会会议认可的日期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14
普通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含披露)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 务报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