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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房缴纳定金又违约,公司扣下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12
普通
问:客户购房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后期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公司将定金扣下作为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贵单位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收取的违约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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