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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已注销,能否由销售方股东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开具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05
普通
问:购买材料已付款,未取得发票但销售方已注销,能否由销售方股东新成立一家公司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已注销,不能由其股东新成立一家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可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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