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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对方没有给发票,且已经注销,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1-02
普通
问:去年购买商品,对方没有给发票,现在对方已经注销了,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的可以扣除,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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