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形成的下脚料未对外销售,是否冲减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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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读,研发形成的下脚料未对外销售,不需要冲减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