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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电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需要确认用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2-15
普通

四川省企业取得四川省企业开具全电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需要在发票平台确认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十一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四川省企业取得四川省企业开具全电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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