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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没有写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可以做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2-01
普通

企业取得建筑服务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没有写项目名称和地址,是否可以做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服务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没有写项目名称和地址,填写不规范即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不可以做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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