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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精装修房,装修费等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25
普通

海南的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装修费以及家具、家电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扣除:

1.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的;

2.销售发票中包含装修费的;

3.签订销售合同时捆绑签订装修合同的;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二)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清算项目内装修样板房并转让,且房地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费包含在房价中的,样板房装修费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解读》第二条第 (七)项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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