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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又取得发票的,还可以再调整清算税额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25
普通

山东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又取得发票的,还可以再调整清算税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山东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三年内又取得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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