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后还需补交2%的城建税吗
房地产企业位于市区,销售位于某县的商品房预缴增值税后按5%税率缴纳了城建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后还需要补交2%的城建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不需要补交2%的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