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成立项目部取得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31
普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成立项目部取得预收款向何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及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也没有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是项目地还是机构所在地。
参考原江西国税发布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
四、房地产业
19、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地还是项目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应当开具何种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地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