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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激励方案以成本价收回股权,是否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02-11
普通

大股东激励员工的股权,因为员工没有达到服务期限离职,公司按激励方案以成本价收回,是否要按公允价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所以,您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约定取得股权激励的员工没有达到服务年限要求,提前离职的,公司要按原购买成本回购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建议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与税务局沟通价格偏低的合理性,避免按公允价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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