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为13%,如何确定税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2-30
普通
【问题】
2018年3月购入的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2021年10月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该类固定资产适用税率为13%,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为哪一个?
【答案】
参考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计算抵扣或转出的进项税额要依据原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专用缴款书);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所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业务的,转出进项税额计算的适用税率为原购进专用发票上的税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