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方显示经营异常,未开具发票能否凭相应合同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8-11
普通
【问题】
提供劳务方未给我公司开具发票,该劳务方显示经营异常,能否凭相应的合同、付款记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如果提供劳务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以凭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等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