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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7-21
普通

  【问题】

  成本法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

【答案】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所以,成本法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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