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填金融资产交易表
【问题】
在进行关联交易申报时,向境外母公司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是否填《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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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中《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中《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明确,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金融资产交易的企业填报。
第1行至第5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出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前5位)”:分关联方汇总本企业发生的境外关联金融资产受让交易金额,并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名称、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金额、比例。
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债权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可选填多项。
根据上述规定,向境外母公司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行为,不需要填列《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