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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4
普通

  【问题】

  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第 19 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明确: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未履行,支付的罚款、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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