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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机能否适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26
普通

  【问题】

  销售农机能否适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农机不能适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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