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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享受过留抵退税,2020年还可以再次享受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14
普通

【问题】

我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已经享受过留抵退税,2020年12月份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还可以再次享受留抵退税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再次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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