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苏省房地产项目精装修发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答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支出,可作为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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